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1694号
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新场镇桐林工业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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