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1694号 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新场镇桐林工业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