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斗成制动部件有限公司与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2民初1232号 申请人:四川斗成制动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现代大道2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6033470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2032693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斗成制动部件有限公司与四川相信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 2023年4月21日,四川斗成制动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其理由是: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是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直接实施方,且在合同履行中,四川相信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就案涉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联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系四川斗成制动部件有限公司与四川相信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的结果对其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斗成制动部件有限公司追加成都桐林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