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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衢州瑞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2民初3071号 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2025年12月4日,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