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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3民初13591号 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 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6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