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1515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董事长。
被告:宋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宋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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