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14487号
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352661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