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872号
原告:**路,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74********,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71号**永兴小区7号楼三单元4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1335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10043201916。
负责人:**,主任。
原告**路与被告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路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