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路、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872号 原告:**路,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74********,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71号**永兴小区7号楼三单元4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1335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10043201916。 负责人:**,主任。 原告**路与被告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路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