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91执恢175号
申请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13351E,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7427919K,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菱花小区商业街三楼。
法定代表人:*保安。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891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孔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