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91执2号
申请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13351E,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7427919K,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菱花小区商业街三楼。
法定代表人:*保安。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91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孔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