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1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13351E。
法定代表人:刘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鹏(一般代理),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菱花小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7427919K。
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董事长。
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鲁0891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户名: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765********;开户行:兴业银行济宁高新支行)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户名: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765********;开户行:兴业银行济宁高新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