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济宁大运河果蔬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8913351E。
法定代表人:刘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鹏(一般代理),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菱花小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7427919K。
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70412802021000016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菱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