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陶敏光钢材经营部与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806号

原告:缙云县***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A10LRXL。

经营者:***,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0959615C。

法定代表人:项荣标。

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缙云县***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缙云县***钢材经营部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钢材经营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缙云县***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根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铭萱

代书记员 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