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2民初1003号之一

原告:**,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7197051K。

法定代表人:赵云枝,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0959615C。

法定代表人:项荣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麻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