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与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蓝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648号

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13568043Y。

法定代表人:严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信用代码:91331100560959615C。

法定代表人:项荣标。

被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