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648号
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13568043Y。
法定代表人:严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信用代码:91331100560959615C。
法定代表人:项荣标。
被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丽水市海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