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1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190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59615。
法定代表人项荣标。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20)浙1102执2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02执214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