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379号
原告(反诉被告):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9U16DXF,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灯具市场11区5-7号。
经营者:***,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79736538T,住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山海路24幢1001-1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欧风商行)与被告(反诉原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欧风商行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加工、安装膜结构球场雨棚项目,该工程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并经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700000元,但被告至今支付500000元,尚有200000元的工程款和合同外款项20000元未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安广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20000元;2.被告安广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115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反诉原告)安广公司辩称,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江山市,且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理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管辖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江山中学风雨球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系安广公司,安广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欧风商行制作安装,案涉施工工程系该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不在柯城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