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1017号 原告: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57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91元,由原告厦门业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