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与某某、闫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7347号 申请人: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闫某。 原告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与被告***、闫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胡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闫某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闫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