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

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2023)甘0922民初1464号判决书,***某应交纳案件款10300元,执行费55元,合计10355元。因被执行人***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5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