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020号
原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飞翔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飞翔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15日,原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