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昌电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3944631W0
法定代表人:陶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节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07358123XNO。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亨昌电气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亨昌电气公司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内容及上诉人履行合同的情况,明显可以看出,本案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本案应由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敦煌市,涉案所有工程也在敦煌市,由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请求二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敦煌首航节能100MW熔盐塔式光热发电示范项目110KV送出路线及间隔施工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包括110KV送出工程的土建、立杆及110KV汇集站一座的土建工程,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即敦煌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原审定性为承揽合同并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2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