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金隆智能设备(内蒙古)有限公司

福金隆智能设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颐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9398号 原告:某(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01041。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曲则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2025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庭后双方达成调解,2025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