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9398号
原告:某(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01041。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曲则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2025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庭后双方达成调解,2025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