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供查封、冻结、划拨存款用)
(2022)鲁0881执保68号
申请保全人:***,曲阜县。
被保全人:***,曲阜市。
被保全人:曲阜市大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曲阜市。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大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0ee0821c7f20dafb0181a9acbc0c030d存款26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大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