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81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大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星光天地B座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1408649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大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大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