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辖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华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华泽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4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与管辖权异议相关如下:一,上诉人未租赁、使用被上诉人房屋,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房屋租赁合同》。二,本案被上诉人所称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行为是不存在的,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本案涉及的三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是在莱州市光州东街278号华泽商务楼,后上诉人将房屋租赁地莱州市光州东街路北房屋作为其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依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法院有优先管辖权之规定,莱州市法院有管辖权。二,按双方签订的三份租赁合同约定,如发生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或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三,本案被告中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莱州项目部和第三被告***的住所地均是在莱州市,原告选择在两个被告住所地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四,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专属管辖之规定,莱州市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莱州华泽餐饮有限公司以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莱州项目部拖欠租金,上诉人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以被上诉人莱州华泽餐饮有限公司与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莱州项目部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出具的欠条、被上诉人先后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与上诉人莱州项目部签订的《华泽商务楼租赁合同》等为依据,诉请原审法院依法判令原审被告给付租金及利息,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华泽商务楼租赁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即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