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046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36984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