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046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36984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