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1079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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