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0民初2717号

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附**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84755768。

法定代表人: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芬,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B1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05181244J。

法定代表人:谭治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源公司)与被告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硕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芬,被告穗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谭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硕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穗丰公司作为甲方、硕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穗丰公司10KV临时用电工程(水天坪工业园区)的安装工程由乙方承包;工程款为260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30000元作为预付款,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130000元;甲方未按前述约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已于2018年1月19日竣工,原告迟迟不组织验收,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后经催收,被告于2019年6月12日书面承诺保证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130000元。此后,被告先后支付了40000元,余款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

被告穗丰公司答辩称,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违约金过高,应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以130000元为基数计算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10月23日,穗丰公司作为甲方、硕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穗丰公司10KV临时用电工程;建设地点:水天坪工业园区;工程价款为260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30000元作为预付款,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130000元;甲方未按前述约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硕源公司如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已于2018年1月19日完工,硕源公司制作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未获得验收。穗丰公司在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后未继续支付,后经催收,穗丰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硕源公司出具《承诺书》,保证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130000元。此后,穗丰公司再支付了40000元后余款未予支付。2019年8月21日,硕源公司向穗丰公司邮寄了催款函、验收申请等文件。

以上事实,有《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硕源公司与被告穗丰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均应如约履行。案涉电力工程已完工,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穗丰公司书面承诺了尚欠工程款支付时间,应当继续支付,现超出该时间后仍未支付完毕,故原告硕源公司请求支付尚欠工程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硕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被告穗丰公司抗辩称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结合本案原告硕源公司实际损失及对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因原告硕源公司只证明在2019年8月21日才向被告穗丰公司邮寄验收申请,按双方合同约定余款应在验收前3日付清,故本院酌定该3日作为邮件在途时间扣除,直接将2019年8月21日确定为违约金起算时间。计算基数130000元,因双方本约定违约后以合同金额为基数计算,原告硕源公司主动降低基数,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金90000元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重庆穗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春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邱 霞

书 记 员 陈红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