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2135号
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38号附1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84755768。
法定代表人: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长江二桥指挥部,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5775898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长江二桥指挥部、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50元,减半收取计577.75元,由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