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1090号
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38号附1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84755768。
法定代表人: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苑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088145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85元,减半收取计693.43元,由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邱霞
书记员代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