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3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A7栋3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坤,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坤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806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40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19832237.36元、保理融资利息3169262.6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其中8616417.11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其余11215820.25元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0016.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1615.76元;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坤对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5801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3015.66元(已由原告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坤负担。因义务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000********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金额23231516元,该款项扣缴本案执行费93887.29元后,余款23137628.7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2、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7559********_60000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3、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25********_1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4、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8110********_000001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待异议裁决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349664.1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扣划款及冻结的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30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谢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