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3480号
原告:广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长新路1号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PX3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沙村欢乐大道3号欢乐海岸广场3栋301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3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LLKM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6.7元,由原告广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