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169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中路22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773元,由原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