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452号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蒋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安永岩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长新路1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曾凤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安永岩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197号,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