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4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A7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3849L。
法定代表人:梅仲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祖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凌相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炳坤,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创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炳坤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8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义学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曾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