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771号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蒋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安永岩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长新路1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曾凤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安永岩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