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483号
原告:***,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女,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尤素琴,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尤锡芬,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尤红,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
被告:徐迪飞,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尤素琴、尤锡芬、尤红、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徐迪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海霞
书 记 员  陈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