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利滨线缆有限公司与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0455号 原告:上海利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利滨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8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收到约定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滨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