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726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东路(地税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853730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股东、监事、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7305003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4)湘0726执19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