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二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PNANJ1X。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73050034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住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葵红巷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4Q8E2C0C。
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6执6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敏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