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3632号
原告: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9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沙市政府行政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第三人:海南森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快速干道2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森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森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4.95元(原告已预缴),本院减半收取7317.48元,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