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9028民初3584号 原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环城东路三永凤凰城11号楼1和2层08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ss202217-06《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于2023年6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的39000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24日为4020元(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超付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违约金3375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违约金520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另行发包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25650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1508020元)6.判令被告负责修缮已施工部分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滨海公园景观项目顺湖书院(二门、大门、走廊)和望海驿站(飞鸟、镜面)项目内的钢结构和钢楼板、钢楼梯项目专业分包给被告施工;价格形式采用全费用单价计价法;合同数量暂定375t,含税单价为9000元/t,含税总价暂定为3375000元;具体开工日期以原告下达的书面开工令为准,施工期限为45日;钢材全部进场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作为进度款。合同第11.3款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以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工或经原告书面警告后仍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原告均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应在合同解除后2日内无条件搬出工地(2天内未撤场的,人员由原告强制撤离,场内相关材料、设备归原告所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被告承诺自行解决其承包范围内劳务、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未付款项和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须另行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第11.4款明确约定:如被告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被告应每日承担10000元违约金,停工、部分停工或者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11.5款约定,如因被告违约,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除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10%2/3另外赔偿原告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被告未按照合同在约定工期内将全部钢材进场,仅进场约90t钢材。但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20万元。自2023年4月10日起,被告无故停工。被告停工后,原告相关负责人多次现场及电话催促被告尽快将剩余材料进场并复工,但被告一直未进场施工。截止目前,被告只施工了部分工程,其已经施工的工程多处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原告多次督促整改,被告均未作出积极处理,也不予整改。2023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催促材料进场及复工警告、通知函,具体内容为要求被告2023年5月30日12:00前将剩余的全部工程所需钢材、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后续全部施工内容,否则原告将解除合同。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原告在2023年6月1日发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SS202217-06《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于2023年6月1日解除。 二、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万元,但因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人民币5000元投标保证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给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为此,双方同意进行抵销。抵销后,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95000.00元。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95000.00元后,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再无其它任何纠纷。 三、在法院根据本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后7个工作日内,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395000.00元。 四、若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清上述395000.00元款项,则海南华生建设有限公司需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以395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五、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账号如下: 户名: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东湖支行 账户:××× 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372.18元,减半收取计9186.09元,由原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