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0965号
原告: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38元(原告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凯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