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1063号 申请人河南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后台乡人民政府院内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68029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200米路东企业总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2Q04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39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