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7民初88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告:梅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州市从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