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x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2民初18966号 原告:中国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廖x,董事长。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 法定代表人:曾x,总经理。 被告:浏阳昊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x,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中国x公司与被告x有限公司、浏阳昊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