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2民初18966号
原告:中国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廖x,董事长。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
法定代表人:曾x,总经理。
被告:浏阳昊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x,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中国x公司与被告x有限公司、浏阳昊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