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余福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等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203民初6394号 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乙商务咨询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南宁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19号恒大国际中心I期D座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乙商务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某南宁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南宁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甲、某南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7629.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284.5元(自2018年10月28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8日,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7629.85元为基数,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主张的上述剩余工程款、违约金和各项损失款项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被告***和被告某南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合同暂定总价531385元,进度款支付:验收合格交付正式成果后10天支付实际工程量的80%,结算完毕30天内支付结算金额95%,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原告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进场勘察。2018年8月27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内容确认,最终确认工程造价为655303元。被告某公司确认后以商票方式支付部分工程款。2021年8月,被告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全国房产项目停摆。被告某公司之前向原告支付的商票也因被告经营状况导致银行拒绝承兑。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某公司协商付款事宜均未果。被告***和被告某南宁公司作为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某公司认可原告的诉求一中欠付本金157629.85元,但因该合同原告方未完成结算,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作为被告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4912.77万元,被告***以溢价出资的方式已足额完成实缴出资,已履行完其作为被告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被告某公司独立经营,被告***不应再对被告某公司的案涉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南宁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6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一份《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部分条款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2、工程地点: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其它现行规范规程以及甲方下达的相关图纸和勘察要求,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波速测试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等...;2、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通过审查、包出勘察报告、包税金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第四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暂定2018年6月2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2、合同总工期:1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并将所有设备退场(含出报告时间)。第五条:合同价1、合同暂定总价为:531385元;2、双方确认:合同的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第六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乙方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后10天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2、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按第八条违约责任执行;3、若工程分批开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可按勘察批次分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后统一结算;4、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乙方若到期不交纳保证金或者履约银行保函(或者保函到期拒绝重新提交保函)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合同总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款项少于合同总额5%,甲方有权在下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继续扣除,直至扣除合同金额的5%为止;6、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交合法有效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第八条违约责任6、乙方如不能按时提供其勘察成果,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天或三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逾期提交成果的违约责任;13、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后1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提供一份2018年8月27日的《进度款支付说明》,载明“工程名称: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合同金额:531385元,付款摘要:本期为2018年8月(第1次)进度款,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结果后10天内支付实际定成的合格工程量80%作为工程进度款。1、本期完成产值:送审金额663340元,审核金额655303元;4、按合同支付80%,审核金额524242.4元;12、扣减履约保证金26569.25元,实付金额497673.15元,开票金额524242.4元。”黄某在发包人处签字,原告在承包人处加盖公司公章。原告提供一份2018年8月27日的《进度款审核说明》,载明“本期完成产值:送审金额663340元,审核金额655303元。”***在发包人处签字,原告在承包人处加盖公司公章。原告提供一份2018年8月27日的《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造价汇总表》,载明“1、土层(包含全风化、强风化岩层)单管4706米,单价85元/m³,合价400078元;2、岩层(中风化、微风化岩层)单管2041.8米,单价125元/m³,合价255225元,合计655303元。”***在发包人处签字,原告在承包人处加盖公司公章。2021年1月19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561408400420210119825546358,票据金额为49767.32元,汇票开户行为中国某柳州分行,票据为不得转让,到期日为2022年1月19日,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勘察费用497673.15元,尚欠付勘察费用157629.85元。被告某公司认可欠付勘察费用157629.85元。 另查明,被告***和被告某南宁公司系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其中被告某南宁公司占股50.44%,认缴出资5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49年1月31日;被告***占股49.56%,认缴出资4912.77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49年1月31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欠付勘察费用及违约金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完成勘察工作,被告应按前述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勘察费用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2018年8月27日的《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造价汇总表》,载明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造价金额655303元,以及被告某公司认可欠付勘察费用157629.85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勘察费用为655303元予以确认,结合被告某公司已经支付勘察费用497673.1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勘察费用157629.85元(655303元-497673.15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六条付款时间、条件及付款方式约定“1、乙方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后10天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2、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第八条违约责任“13、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后1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现案涉项目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但并非原告所致,且被告某公司亦已支付大部分勘察费用,故被告某公司应在汇票最晚到期日即2022年1月19日付款,现其未按时付款,故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勘察费用157629.8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从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一般限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原告系柳州恒大城三期27#、28#楼基础超前钻勘察工程的勘察人,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某南宁公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某南宁公司认缴出资5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49年1月31日;被告***认缴出资4912.77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49年1月31日,故被告新余福昕企业、某南宁公司认缴出资的时间尚未到达,原告称被告***、某南宁公司未足额出资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要求被告某公司、***以及某南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州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用15762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勘察费用157629.8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59元,被告柳州某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