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1099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