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4044号 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