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公司、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3执保178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
负责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公司,住所地:澧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负责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友建筑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存款3049304元,或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荣友建筑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保单一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7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93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